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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罪犯如此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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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舟山市法院丁亚国、嵊泗县法院李经裕冒天下之大不韪,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公然地、疯狂地、肆无忌惮地犯下了十宗罪。
  该案中的罪犯顾国军因犯收购赃物罪已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1998年8月31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罪犯顾国军又犯故意伤害罪并用凶器打人致残,理应依法移交检察院立即逮捕,没收保证金。但是丁亚国、李经裕故意不移交,肆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把公诉变自诉,帮助逃匿再犯顾国军,并进行窝藏、隐藏,自作枉法裁判,以达到随心所贪的目的。
  
  明知要把案子移交公安、检察机关的,而李经裕、丁亚国为了贪赃偏偏不移交;明知顾国军是再犯要坐牢的,而李经裕、丁亚国为了贪赃偏偏不让再犯坐牢。李、丁两人公开与法律较量,故意大肆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肆意践踏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故意包庇再犯顾国军,使得应依法逮捕的故意不让逮捕;应依法坐牢的故意不予坐牢;应依法不能用缓刑的故意给予缓刑;应依法不能监外执行的给予监外执行;应依法移交的故意不移交,包庇、窝藏、隐藏再犯,帮助其逃匿。李、丁两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401条、第402条、第310条,构成了两个渎职罪和故意包庇罪,这就是三宗罪。(证据都在判决书里)
  
  第四宗罪:贪污、挪用公款罪。
  
  李经裕、丁亚国勾结罪犯顾国军,使得已归国库的数万元取保候审押金被贪污挪用。(因为取保候审保证金和罪犯逮捕是捆绑在一起的,罪犯没有被依法逮捕,押金也就被挪用了)
  
  第五宗罪:李经裕挪用嵊泗法院公款近万元,为罪犯支付去宁波的鉴定费用(包括四人住宿费、车船费、鉴定费、拍片费等等)。证据见0301361(单子上还款人李经裕的“裕”字还未被遮盖,部分费用的发票在嵊泗法院)。而丁亚国支持纵容李经裕的犯罪行为,也属同罪。
  
  第六宗罪:罪犯顾国军隐瞒犯罪事实,骗取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构成诈骗罪。(因为取保候审保证金和罪犯逮捕是捆绑在一起的,罪犯没有被依法逮捕,押金也就被骗取了)(相关单据在嵊泗县公安局)李经裕、丁亚国支持累犯顾国军诈骗取保候审保证金,也构成了诈骗罪。
  
  第七宗罪:李经裕、丁亚国贪赃枉法,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李、丁二人贪赃枉法和故意违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前面已经阐明和证实,现不多做赘述。对于故意违背事实有如下几条:一、本案中顾国军、顾国平用啤酒瓶疯狂砸昏被害人陈某的头部的重要犯罪事实被恶意抹去。(证据不公开,保护证人)二、罪犯顾国军自始至终死不认罪,而李、丁二人判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这分明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是伪判决!(证据不公开,保护证人)天哪!取保候审罪犯又犯故意伤害罪,还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继续进行诈骗犯罪,居然会判他认罪态度好,这简直是荒唐透顶的事啊!真是彻头彻尾的包庇!三、李经裕挪用法院公款两万七千元,给罪犯顾国军、顾国平使用,还以顾国军和顾国平的名义捏造他们“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并在判决书里作伪证。(2000年4月7日下午2点被害人陈某在嵊泗法院会计室看到了李经裕的两万七千元还款收据,后面有单据能证实)四、被害人无过错,但是李经裕、丁亚国为了贪赃一定硬要判被害人有过错,无端扣除应该赔偿给被害人的医药等费用十几万。可笑的事,被害人错在哪里,李、丁两位“法官”又指不出来!这哪里是判决,这分明是抢劫(连被害人的残废款也要抢),发民难财,这明显又是违背事实的伪判决。
  
  一份判决书有十几处与事实相违背,这里不一一例举,有的是抹杀隐瞒,有的是歪曲颠倒,有的是捏造事实,有的是自相矛盾,这还哪里像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啊?这真是一份吃人书啊!简直是犯罪书、贪污书、抢劫书,这又是一份记载国家和人民的血泪书啊!李经裕、丁亚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9条,构成枉法裁判罪。
  
  第八和第九宗罪:挪用公款罪、伪证罪。
  
  李经裕挪用法院公款两万七千元,为罪犯在判决书里作伪证,这触犯了刑法第384条、第305、306、307条,构成挪用公款罪和伪证罪。注:证据见所示单据,其中有两张是假的,即0301252、0124100,两张单据加起来正好是两万七千元,又没有会计孔燕芬章签,证明是假的,也证明李经裕的一张两万七千元单子被两张假单子代替。更为荒唐的是其中0301252单据的“收款人签章”,在整个法院中没有这个姓氏,更没有这个人,这更加证明单据是假的。有趣的是在0301252无姓氏的单据上还留有李经裕的七个字迹,这又一次地证明李经裕参加了制造假单据的活动。(幸运的是陈某在2000年4月7号下午在法院会计室亲眼看到了李经裕的两万七千元的还款收据。)0124100是姓金的同案犯所做的假单据,金某也构成伪证罪。丁亚国支持李经裕犯罪行为,也构成同罪。
  
  第十宗罪:李经裕为了逃避侦查,逃避罪责,蔑视法律,继续制造假单据的活动。又触犯了刑法第305、306、307条,构成伪证罪。(证据见0301252单据)
  
  此外,李经裕、丁亚国还涉嫌受贿罪。
  
  犯罪分子疯狂犯罪,被黑恶势力包庇了十余年,至今依旧吃皇粮、拿工资、发奖金,还没有被绳之以法、捉拿归案,导致数百万国家财政白白流入犯罪分子口袋。
  
  俩被害人相继被罪犯害得致残,不但饱经病魔的折磨,而且遭到黑恶势力的摧残,就医的钱无着落,十年就医路和十年上访路已使被害人倾家荡产、债台高筑、负债累累,真是水深火热、生不如死!天高皇帝远,你上访,黑恶势力就抓你,迫害残疾人,迫害病人,真是丧尽天良!你走到哪里黑恶势力就跟到哪里,他们阻拦你行走,阻止你上车、上船,还要夺你的行李,家里经常被监视。他们这是在对人民实行法西斯式的强盗行径,对罪犯实行包庇的纵容行径!他们与人民为敌、与国家为敌、与法律为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统统被侵犯,人民没有了人权,没有了自由,国家的所有法律都被黑恶势力踩在了脚下,他们无恶不作、无罪不犯、草菅人命,黑恶势力的气焰何等嚣张,真是黑天黑地,无法无天啊!他们对人民犯下的罪行真是罄竹难书呐!
  
  更荒唐的是罪恶累累的罪犯竟然还是中共党员,犯罪后还能评先进,还能升级!还能成为堂堂的人大代表!
  
  国家的财政、我们纳税人的钱还在流入罪犯的口袋,黑恶势力还在疯狂,罪犯还在逍遥法外,还在危害国家和人民。广大的人民群众,你们能容忍他们这种无法无天的行径吗?你们能看着自己的血汗钱被罪犯挥霍吗?不!绝不!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的侵害,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不被罪犯和黑恶势力的践踏,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全国人民、所有的纳税人、特别是广大网民要团结起来,发出强有力的吼声,愤怒声讨,同仇敌忾,口诛笔伐,铲除黑恶势力,惩罚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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