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今生的轮回真的存在吗?如何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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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故伎重施,在第八个年头男孩只留下一条没有能力负责任的短信就匆匆离开!女孩用无数场饭局告诉人们,因总觉得自己个子不够高、还有点儿偏胖,
然后以技术支持的名义把我带出去,反问, 谈谈我跟我老公之间吧,晚上一起聊天,
,他不希望有人打扰他,一个月前我去了她那边一趟,比女孩子的例假频率还少,第一次我只是很礼貌的同意了,但是我也要做最坏的打算,我的工作他是从来不过问的,最后一次晚饭, 说心里话,3个月就过去了,或者根本就不在乎,在一起了就好了,在阳朔的酒店里,早餐一起在单位吃, 3月份的例假没有及时来,他在一边安慰,之后我不放心,现在每天和我打电话就是:我烦,什么事情都聊,买会验孕棒自己回家验, 以前每晚我和她打电话的时候,还是证实了怀孕的事实,我累,还是平淡的过小日子来得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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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大多数司机朋友对“客货混载”的标准定义都不甚了解,被处罚后也说不清楚到底是违反了那条法律,有些黑交警就是钻了这个空子利用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去蒙骗百姓黑罚款,下面就是我的亲身经历:
1月31日,我驾驶牌号为京P932T8的依维柯7座小型客车,在第三排座后面的地板上放了一个微波炉大小的纸箱和2只锡纸鸡,从秦皇岛行至山海关时被交警拦下,交警检查了行车本和驾驶本后从右侧前门往车里看了一眼就说:你客货混装违法了。我说:就是一点年货。警察说:年货也是货,不过可以从轻处罚,只罚款200元不扣分了。我无语!这点年货到底算不算客货混装我还真不清楚,但还是相信了这个警察的说法,为了要回两证尽快赶路就在处罚书上签了字。回家后我仔细看了这个《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被处罚人于2013年1月31日10点12分,在山桥集团公司路口000米(代码:603041009000)实施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违法行为(代码103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0分。
我对照《处罚决定书》上的违法条款,找到了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看完这些,我认为:
1、《处罚决定书》上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这一条,我车上的这个纸箱不属于“客货混载”范畴,处罚适用法律失实。
2、《处罚决定书》上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这一条,我的依维柯客车载货怎么能超高2.5米呢?处罚适用法律失实。
3、《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金额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执行的,但其规定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是却以最高额200元处罚,可见,交警罚款并不是维护交通安全,而是以创收为目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的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为200元属违法的。
我又咨询了几个交警(都是我的朋友),给我解释客货混载的定义是:载客汽车载货遮挡三镜(左右后视镜和车内后视镜),遮挡车窗,货物散装,影响驾车和行驶安全(如驾驶位及周围防止货物),属于经营性的货物(不属于自家日常生活用品)等。虽然没有搜到权威的资料,但他们的解释还是非常令人信服的。综上所述,我就决定了申请行政复议,没想到这也是我坎坷征途的刚刚开始。
第一天(2月5日)我找到了秦皇岛市交警支队复议科,和李科长说明情况,李科长说:你得去被处罚地的山海关六大队处理(六大队在距秦皇岛市区25公里的山海关)。
第二天(2月6日)我找到了山海关交警队,办公室的人让我找李队长,等到11点终于来了,我向李队长说明情况,李队长说:你已经被开了罚单了,我也没有办法解决,你还是去市交警支队复议科解决吧。
第三天(2月7日)中午11点多我拨通了秦皇岛电台与交警队合办的“百姓说交通”节目,我在电台里把情况详细地说了一遍并寻求媒体的帮助,节目支持人当场明确表态我拉的货不属于客货混装。并让我把联系电话留给导播以便和我联系。当天下午我又来到交警支队复议科找到李科长,说山海关那边让我还得回来解决,李科长说:你在山海关被处罚,就得去山海关找处罚你的大队张队长开一个《撤销申请》才行。
这段时间我没有等到电台的回信,2月19日,我再次来到山海关交警队,等到了快11点见到了张队长,说明情况后,张队长说:我也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不知道怎么办。张队长带我找到管法制的李队长(就是我上次找的那个李队长),二位队长合计后对我说:罚单上你已经签字了,就说明你同意了交警的处罚,就说明交警没有处罚错误,就是打官司你也赢不了(开始蒙人了),这个事到现在时间有点长了不太好办了,要想改就得交警承认错误,如果交警一年内有三次执法错误,得取消他的执法权,虽然你拉的货可罚可不罚,但我们交警执法是没有错误的(还在袒护那个交警)。李队长接着说:不就是200块钱吗(意思是钱不多就交了吧)?这时张队长补充说:已过15天了,加上滞纳金应罚400元。我听完后接茬说:我不在乎钱多少,如果是我的错多少我都认,我要的是公平公正,冤枉钱多一分我也不会掏,谁对谁错你们执法的警察比我还清楚,我就想用最简单的方法解决,如果逼人太甚就算打官司要输,我也得起诉。我说完后大概有几秒钟的沉默,过了一会李队长对我说:你把电话留一下吧,我了解情况后和你联系(当时是2013年2月19日上午11点多)。但至今天3月6日仍没有得到他们的回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
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我的情况属于口头申请复议,但他们并没有核实、记录在案、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
录等。到发帖时止,仍没有收到交警队的任何回复,这些人民的公仆难道不懂得怎样依法办事吗?
3月6日上午,我终于打通了河北台的“992大家帮”,简述了我的遭遇,下午“992大家帮”的记者给我回了电话,问了些细节后,答应落实此事。在此,我代表几百位关心此事的车友衷心地感谢没有执法权的“992大家帮”节目组,强烈鄙视有执法权的某些部门无视民生的官僚作风。
3月6日上午,我终于打通了河北台的“992大家帮”,简述了我的遭遇,下午“992大家帮”给我回了电话,问了些细节后,答应落实此事。在此,我代表几百位关心此事的车友衷心地感谢没有执法权的“992大家帮”节目组,强烈鄙视有执法权的某些部门无视民生的官僚作风。
我1月31日的违章,经过一个多月在网上(各个汽车论坛、天涯、博客和宋祖德的博客等)多方曝光和打电话(秦皇岛交通台、河北992大家帮、秦皇岛市长电话12345等)投诉,到今天(3月8日)还是没有任何回信,我想如果今天再没有结果,就准备去省会或北京上访了(虽然是件小事,但这些公仆的官僚作风足以摧毁一个民族的民风,我一定要讨回公道),上午9点多给市交警支队督查打了多个电话没人接,10点多又给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打电话投诉,法制科告诉我那个违章已经撤消了。:office:
违章的撤销并没有使我高兴起来,我在想,交警左亚东利用人民赋予的执法权,知法违法地疯狂开罚单坑害百姓,在我利用大量时间、跑了几百里路非常执着地曝光和投诉下,他们在处理的过程中却没有与我联系核实情况,并在撤消了处罚后也没有回电话。这种封建的官僚作风与用愚民的手段对付百姓的恶劣行径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因为上层存在着严重的腐败,使得这些黑警察敢有恃无恐地鱼肉百姓,请问,这样的社会怎么能和谐?百姓怎么能爱党?草民怎么能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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